作者:深圳刘亚娟律师
有不少顶级企业家因为婚姻发生变故,导致公司一落千丈,近乎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见婚姻变故对家族企业的影响之大。而且企业家离婚诉讼中,除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往往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这使得财产的梳理、分割需要很多时间,房产、股权等也大概率需要进行评估,诉讼拉锯战动辄也得几年,甚至更久,因此,事先签订协议,有效避免婚变产生的不利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现深圳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刘亚娟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将为企业家起草婚前协议需要考虑的几个要素分析如下:
一、考虑双方的身份、财产分布状况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
律师需要尽可能地详细了解双方目前的身份情况、居住情况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居所变化甚至国籍的变化。
审查需要约定的财产范围
原则上,作为一名中国的执业律师,我们仅就当事人位于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财产进行约定,位于港澳台或者境外的财产则需要与当地律师共同研究,再来确定以何种方式进行规划和安排。
考虑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一般来讲,如果对位于中国内地的财产做出约定,我们通常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再严谨一点表述,就是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但如果约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我方当事人更有利的,也可以考虑约定其他区域的法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判断是否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需要另行向当地律师详细咨询或委托当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出分析以供客户决策。
二、考虑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 孳息、增值或投资利益
如果仅约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约定各自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意义的,还需要明确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通常包含孳息、增值和投资收益)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如果没有约定则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示例】若一项财产依照法定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则该财产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自然增值、主动增值、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投资收益等)归一方个人所有(或者约定为归夫妻双方共有,具体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案来定)。
公司股权
企业家在婚前往往尤为关注公司股权问题,担心婚后万一发生婚变,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或未来上市,因此对于股权需要格外关注,再或者联合公司股权律师提前做好股权架构,甚至提前规划好未来的股权传承问题,以尽可能避免纠纷,但是由于此部分比较复杂,暂列几条供大家体会下:
建议务必约定完整的处置权,以避免争议。与此同时,公司股权未来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动,务必对股权未来转化的权益一并进行约定。
【示例】甲方现持有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N%的股权。双方针对该公司股权约定如下:
1、甲方于婚前取得该公司股权,无论甲方何时实缴注册资本,也无论该股权在婚内是否有增值,该公司股权以及增值利益均属甲方个人财产。乙方清楚地知晓并认可甲方对该公司股权以及由该公司股权所带来的任何权益均有独立的、完整的处置权,甲方的任何处置行为,无论乙方是否知情,均不应视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约定清楚实缴出资的性质,以避免婚内实缴导致需要向对方支付股权增值补偿。而且出资方式可能会十分复杂,因此需要约定出资为个人财产。
【示例】甲方现持有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N%的股权。双方针对该公司股权约定如下:
2、除非双方之间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甲方实缴注册资本的出资都视作甲方使用个人资产出资。乙方无权就甲方的出资行为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
3、若因公司经营需要,甲方增加在XX公司持有的注册资本的,甲方将使用个人资产出资,除非双方之间另有书面约定都视作使用甲方个人资产出资。新增持有的注册资本,无论认缴还是实缴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都为甲方的个人财产。
各种类型权益的列举,协议越明确,对方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越低。
4、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持有上述公司股权而取得的所有关联的股权、股票、企业份额、期权、虚拟股等权益(以下称“关联权益”)均归甲方个人所有,无论甲方是否为取得关联股权支付对价,也无论所支付的对价来自婚前还是婚内。关联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4.1.因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取得的合并对象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的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等;
4.2.因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重组而取得的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等;
4.3.因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分立而取得的分立后的公司的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份额等:
4.4.因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变更持股关系而取得的持股平台公司、合伙企业的股权与份额等;
4.5.因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进行股权激励而分配的股权,或分配持股平台公司、合伙企业的股权、份额
4.6.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上市后获得的限制性与非限制性股票;
4.7.如果因XX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香港上市、海外上市、VIE 架构上市等各种方式上市的需要,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登记在甲方名下或依协议应当归甲方享有的股权、股票、财产份额及其他股权类权益;
4.8.自XX公司或关联公司、企业取得的虚拟股、期权、信托等各种类型的权益
关于房产
很多企业家在婚前就已一次性付款或者按揭贷款购买了房产,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企业家一方名下,这个就基本上没什么争议了,即便未做任何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也属于个人财产,不过如果婚后将房屋出租,租金收益一般为共同财产,但租金一般占家庭财产的极小比例,所以多数人不会为此发生争议,对于这一点只需要稍加提示即可。但如果是婚前按揭贷款购买,婚后还贷则需要考虑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或者还贷款项并非来源于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收入。
此外,如果企业家计划婚前或婚后将另一方的名字加上,则要告知加名之后的法律后果,律师需要全面考虑风险和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但具体如何决策还是交给客户。婚后如果企业家要出售婚前购买的房产而置换新的房产,也同样需要提示相关法律风险,或者进一步细化相关约定。
五、关于保险
基于风险的考虑或财富的安排,很多企业家或多或少都会购买一些保险,对于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保险,如果将来夫妻双方万一离婚,对于这一块法律上将如何分割,作为律师也需要向客户进行详细提示,至于客户如何决策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通常来讲,一方婚前购买的保险且婚前已缴纳完毕全部保费,则该份保单的相关权益属于投保人个人所有。如果婚前购买的保险,缴纳保险费一直延续到婚后,则若可明确区分且能举证证明是个人用婚前财产投保的部分,那么一般仍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则婚内缴纳的部分视为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那么对应的相关权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示例】无论保险购买于婚前还是婚后,也无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是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以甲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归甲方个人享有,以甲方为投保人的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归甲方个人所有。
关于信托
正常情况下,各方均有权以自己名下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并可依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托人、受益人,一方设立信托的,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关系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该信托无效。
律师也在此提示大家,在结婚登记后,一方如需做信托,很有可能需要对方同意。因此,如需做信托,建议最好在婚前完成。
特别针对可能为前段婚姻的子女设立信托的情形,根据情况可以明确写明预留了多少资金,在什么账户,打算用来设立信托,以避免婚后设立信托时信托机构需要配偶签字。
再婚需要考虑的条款
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生活中也越来越多选择再婚的人,但是其中存在很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也建议提前约定明确,比如对与前妻所生孩子支付的抚养费等问题做出约定。
【示例】乙方明确知晓,甲方目前需每月向前妻、婚生子XX等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等费用,金额为xxxx至xxx元不等,婚后甲方将持续向前述人员支付上述费用。乙方同意以甲方婚后的收入支付前述费用,不得就甲方上述行为提出异议,也不得以夫妻名义对前述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甲方赠与的财物。
违约责任
通过在婚前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在签署协议时就未来的可能纠纷进行预防,这有助于减少婚姻中因误解或违约引起的争议和冲突。
【示例】乙方清楚地知晓,XX公司及关联公司、合并、重组、分立后的新设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可能会有融资、上市等经营活动,乙方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在诉讼、仲裁中申请法院查封冻结甲方名下的前述公司的股权或关联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股权及股权类权益。若因乙方查封行为导致融资或上市受阻的,乙方应该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上市受阻而导致甲方承担的对赌责任、因融资受阻而导致公司未能获得的投资乘以甲方持股比例的预期损失以及为解除查封而支付的成本等。
由于配偶如果提起诉讼,可能会给持股方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尽可能地给对方提起诉讼制造心理障碍和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为企业家起草婚前协议需要考虑的因素不胜枚举,婚前协议既有助于让双方更加理智慎重地对待婚姻,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矛盾和纠纷。因此,为了减少婚姻变故对家族企业传承带来的不利影响,建议企业家找寻专业律师进行婚前协议的筹划,以达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