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商家“跑路” 监管不能“短路”

最近,四川、浙江许多房屋租赁公司的创始人或负责人都“跑路”了,导致大量租户在长期租赁公寓平台上租房,交租金却很难回家和租水;湖南长沙一家健身房的老板从消费者那里获得了200万元的会员费,在“出走”之后,他没有忘记在朋友圈子里展示驾驶法拉利跑车的丰富视频和照片。一再发生的商业“逃离”事件伤透了消费者的心。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收入不可持续,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开户、说明原因、寻求消费者理解或申请破产保护。这不是一个法治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而是一种流氓地痞行为,它不仅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而且严重腐蚀了蓬勃发展的基于互信的预付卡业务和消费模式,破坏了整个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建设,破坏了多年来艰难建立的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从目前有关方面发现的情况来看,许多“逃跑”事件中存在欺诈行为。一些商家在向消费者集资时没有履行义务的计划,或者他们知道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他们仍然通过签订合同来骗取消费者的财产,然后带着钱逃跑。这是合同欺诈的一个典型特征,应该严肃地绳之以法。

然而,在许多“跑”事件中,那些“跑”的人很少被追究法律责任,这进一步鼓励了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跑”作为一种集资的手段。相反,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有关方面指责消费者心不在焉,没有发现欺诈者。有些人甚至建议消费者放弃调查,并有权缴纳“智商税”。

“跑步者”很少被调查的原因是维护权利的高成本。公安机关在接到消费者关于“跑”的举报后,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来证明“跑”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如果公安部门不能查出“离家出走”的商家有故意欺诈行为,就不能立案,只能建议消费者去法院维护自己的权利。诉讼权利保护费时、费力、费力。即使消费者打赢了官司,他们也可能陷入“打赢官司,赔钱”的两难境地。

惩罚商人“逃跑”,监管不应“短路”。针对商户“跑”暴露出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设计,如建立预付卡预付款限额、备案审批、第三方存管等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征信机构、公安机关等。要共同治理,共同整改,消除监管的盲点和真空,把“跑”的商家纳入征信黑名单,做到“一地失信,一地限制”。同时,我们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如果商家有“跑”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涉嫌诈骗,那么公安机关可以立即发出悬赏通知,收集“跑”商家下落的线索,并设置重围逮捕“跑”的人,将“跑”的人绳之以法,有效遏制“跑”诈骗犯罪的发生,使其不能“跑”、“跑”或“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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