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配套设施有哪些纠纷需要处理?

买房,除了价格、位置、户型等。配套设施也应该是买家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它和我们留下后的生活息息相关。你知道房子的配套设施包括什么吗?房屋设施发生纠纷怎么办?下面的小系列会告诉你。

一、房屋配套设施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将配套设施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一般包括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基础设施指供热、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和商品房规划范围外的配套设施,如商业、服务、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或者说与房屋相关的设施,从其与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之为区内私有配套

其所有权性质应属于房地产小区共有的私有财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

一般户型商品房住宅小区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区分所有权是复合的,由专有所有权、公共部分分权(共有)和成员权三个要素构成。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应在小区业主共有的产权范围内。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范围外的配套设施与条件

比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以称之为外围公共设施,可能是由于房地产的地域安排,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区位条件,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但所有权并不归于房地产社区的附属私有制,而是归于另一种公有制或私有制。

上述区域内的私人配套设施和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与使用功能和房价有关,合同中如何约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责任的处理。

二、发生房屋配套设施纠纷怎么办?

涉及配套设施的合同应在不同情况下处理。

1、区内私有配套设施

属于合同付款标的(房屋、住宅区)范围,无疑应该是合同义务,房产中介有义务按合同交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未能或延迟配套付款的责任。

2、周边公共配套设施

是指合同支付标的范围之外具有配套意义的公共设施或环境条件,房地产经纪人没有制作和交付的义务,客观上也无能为力。而且一般没有告知的义务。

购房者可以通过公共信息渠道了解物业的位置和周边环境的大致情况,但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在出售房屋时对物业进行宣传,甚至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则有义务如实告知。

合同义务除了支付义务之外,还包括附随义务,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尽可能满足债权人的支付利益(辅助功能),或者为了维护对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保护功能),伴随合同关系所衍生的合同义务而促进支付义务的实现。

房地产经纪人在被告知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不具备时是否虚假陈述或弄虚作假,应综合考虑配套设施不足的原因、对购房者实际利益的影响、房地产经纪人在合同表达和履行上的过错等因素来确定。房地产经纪人作出虚假承诺,将对购房人订立合同和使用房屋的初衷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通知所附义务的违约责任)。

但小区周边环境条件超出了房产中介的控制范围,以及房产中介告知的公共配套设施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商业新闻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