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是否构成垄断?这一次 标准得到了澄清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发布

「大数据杀」是否构成垄断?这一次,标准得到了澄清

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适用于所有行业。

近年来,中国的平台经济发展迅速,新的业态和模式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关于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思和报道也越来越多,如“两个选择”、大数据查杀、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等。

这些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和创造力,促进平台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优势和新动能。

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指南》。《指南》共6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补充规定。

与传统产业相比,平台经济中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第一,行为比较隐蔽。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的应用,使得垄断协议的发现和判断更加困难。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可以帮助运营商快速、频繁地交换价格等敏感信息,并及时监督同谋者的表现。算法等。取代电话、会议、邮件等传统通信方式。这可能通过传输数字信号实现特定敏感信息的交换,增加了执法机构发现、调查和收集证据的难度。

第二,达成一个中枢辐射协议更容易。平台运营商组织双边或多边团体进行互动匹配,承担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进行设定和干预。以平台运营商为轴,以平台内运营商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更容易实现和执行垄断协议。

第三,平台运营商可以要求平台内运营商与其他竞争平台之间的交易条件。比如,平台运营商要求平台内的运营商向其提供与其他竞争平台同等或更优的价格和数量的交易条件,这是很常见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出,在现行反垄断法下,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应具体案例分析。

根据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特点,《指南》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第六条,平台经济领域运营商可能达成的具有竞争关系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使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以实现协调的行为”。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的“两个选择”、“大数据扼杀”等热点问题,《指南》明确指出,要认定平台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南》详细列出了确定或推定经营者主导地位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情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务和技术条件、对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进入市场的难度等。

同时《指南》详细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如不正当价格行为、

《指南》从惩罚措施和激励措施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两个选择”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制交易的标准:平台运营商通过封锁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除保证金等惩罚措施施加的限制,由于直接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一般可以认为是限制交易;平台运营商通过补贴、折扣、优惠待遇和流动资源支持等激励措施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表明对市场竞争具有明显的排斥和限制作用,也可被视为限制性交易。

《指南》着眼于平台经济领域的运营商集中度,从申报标准上区分了不同类型平台运营商的营业额计算方法。对于只提供信息匹配、佣金等服务费的平台运营商,可根据平台收取的服务费和平台的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如果平台运营方在平台一侧参与市场竞争或起主导作用,也可以计算平台涉及的交易金额。

同时《指南》规定协议控制结构中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指南》强调,经营者集中不符合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消除或者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查处。同时,明确了评估运营商集中在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影响可以考虑的因素,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条件的种类。

下一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深入把握平台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不断完善平台经济监管规则,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我国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中青日报中青网记者宁迪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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