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监管加三条新“红线”严格控制跨区域经营

合伙人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本行对单个合伙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50%.

去年7月推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网贷业务监管加码。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设定了三项限制性量化指标,明确了本地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网上贷款业务。

分析师指出,《通知》对互联网巨头不利,核心还是降低杠杆,规范联贷,本地中小银行压力大,再对总行有利。

正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林晓黎

单笔贷款中,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互联网贷款,如贷款援助和联合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出现的新型贷款。随着银行网贷的快速发展,也存在一些隐患。早在2020年7月,中国银监会就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关于《通知》的发布,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监管部门充分研究论证,需要根据《办法》第62条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

可以说《通知》是去年《办法》的“补丁”升级。与《办法》相比,《通知》设定了一些更具体和量化的监管要求。《通知》定义了三个量化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行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方在单笔贷款中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在实践中,个别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伙伴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营造公平的会展业和健康的竞争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投资比例区间的管理要求,并提出量化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商业银行网上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查计算确定的,也认为符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避免监管套利。

银行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贷款总额的50%

这三个量化指标,除了出资比例,还包括集中度指标和定额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贷款,本行与单一合伙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贷款余额总额的50%。有银行业人士表示,目前大部分机构贷款的规模应该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很高的比例。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不仅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还可以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预留空间。

其实《办法》也对合作机构的额度管理和集中度管理提出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适度分散的原则谨慎选择合作机构

鉴于近期市场对本地银行跨区域经营的担忧,《通知》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控制互联网贷款跨区域经营,强调本地法人银行应服务本地客户,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领域,严重偏离了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了巨大的潜在风险。这个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了各领域地方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规范和整改。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在《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也明确规定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发展会展业。

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没有实体营业网点、业务主要在网上进行、符合其他监管要求的机构予以豁免。此外,《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独立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关键环节严禁外包。

影响几何:对互联网巨头不利的本地中小银行压力

有银行业人士认为《通知》对互联网平台的影响更大,因为30%的投入大大降低了联合贷款或贷款援助的杠杆作用。东吴证券分析师马香云也认为《通知》对互联网巨头不利。核心还是降低杠杆,规范联名贷款。一方面要求各类联贷达到30%的出资比例限制,这意味着腾讯卫中银行等联贷业务也要参考蚂蚁整改;另一方面,集中度指标限制了金融机构与单一互联网平台的联合贷款额度,意味着巨头的份额有限。但集中控制对总行是有利的,因为总行资本规模大,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额度多,会增强谈判话语权。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进行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投资比例只有10%~20%左右。

此外,马香云指出,配额指标很明显

限制中小银行的联合贷规模,禁止异地放贷款,预计地方中小银行很难再依靠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从这个角度,可以在全国范围展业的中大型银行再次受益。

不过,《通知》还设置了过渡期,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将信托公司纳入监管范畴,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也适用该《通知》。不过,业内人士均认为,新规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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