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主土超陈凯歌报道的合理批评和人身攻击的界限在哪里

那些在各种网络平台上改变方式吐槽名人的上位者,终于被吐槽对象“反击”了。1月6日,“陈凯歌报道自己的上位”这个话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针对此事,北京兴泉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该话题涉及的投诉是该律师事务所代表陈凯歌董事发起的,投诉内容并非针对相关网络用户对陈凯歌董事作品的评价内容,而是针对相关网络用户公开发布的涉嫌人身攻击陈凯歌董事的言论。(1月6日,中信。com)

总的来说,关于律所的说法没有错。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攻击都是侵权行为。陈凯歌虽然是知名导演,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所以,如果存在侵权事实,陈凯歌确实可以通过投诉举报,依法委托律师事务所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是,根据我国宪法,法律也应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针对各种社会问题,包括对导演作品等文艺表现形式的评价,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无疑是普通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接受观众对其作品的批评评论,不仅是一个创作者应该具备的“雅量”,也是公众人物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

目前,在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声明中,我们还没有看到陈凯歌对这些评价的态度。当然,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不能变成人身攻击。老实说,现在网络上的一些言论,靠的是“敌明我暗”,衡量的是“法不责众”,往往会直接冲公众人物开骂,肆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这种行为触及了法律的红线,被法律追究也不是不公正。

如何厘清合理批评与人身攻击公众人物的界限?孔诉袁案是一个可以借鉴的案例。2013年5月11日,南京电视台18频道主持人对北京大学教授孔发表评论。孔认为,吴“今日之所以名满天下,全凭骂人”和“老吴今日第一个耳朵想挂的是什么?教授还是畜生,是教授还是畜生?”这种言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吴和南京电视台赔偿损失20万元。

如果只看“畜生”等字眼,就有人身攻击的嫌疑。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评论所作的报道和案件是真实的,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机损害孔的名誉、侮辱其人格的恶意。即使他的话有点过分,也应该理解和包容他。尤其是北京大学教授孔,应该是公众人物之一。为了公众利益,除非发言人在发表有关言论时有明显的恶意,否则应允许有关公众提出合理的问题、指控,甚至严厉的批评。

不难看出,要证明对一个公众人物的评价是一种合理的批评,而不是人身攻击,首先,论据必须真实,不能歪曲,其次,对方必须有“明显的恶意”。同时,与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应该有更大的容忍度。对于一般的嘲讽和批评,不宜“上一层楼”。

同时,那些借批评之名借机侮辱名人的犯罪分子,也要记住“不要伸手,伸手就抓”的原则。适可而止,小心谨慎。1月6日,演员七号胜诉名誉权案,发布虚假信息的被告公开道歉。

刘婷婷

[编辑:王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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