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自热食品”的监管

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使用“能够在动车组列车上引发烟雾报警的自加热食品”。一旦公安机关违反违规行为,单位将超过1万元。罚款不超过1万元,罚款500元至2000元的个人。一些媒体调查发现,除了广西,福建和四川也发布了类似的规定,禁止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中消耗产烟物品。

“自加热食物”最初设计用于解决在使用明火不方便的情况下对食用热食物的需求,或由于恶劣天气影响(例如大风,灰尘,雨,雪和雪)而使用明火。低温。所谓的“自加热”实际上是一种释放大量热量并加热预处理成分的化学反应。在实验表面上,一些“自加热食物”加热包在水与水接触后3秒至5秒内升温,温度高达120℃,并释放出大量蒸汽。如果蒸汽处于密封包装中,可能会引起爆炸。

不难看出使用“自加热食物”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它不仅用于烟雾报警器和高速铁路设计有烟雾报警装置的环境中,这可能导致报警,影响车辆的安全运行,以及无意中的操作。它还会对使用者和其他人造成危害,例如蒸汽灼伤,并且在封闭空间和拥挤的环境中更加危险。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禁止消费汽车和高速铁路的“自热食品”是不恰当的,有必要将禁令延伸到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目前,这种户外环境的特殊加热方式正成为“懒食”的热点。在互联网甚至超市销售“自热食品”更为常见。处理“自热食品”,除了公共安全考虑外,不能让生产和营销混乱。 “自热食品”的使用范围应严格限制管理,并规定只能在户外特殊环境中使用。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清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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